思想政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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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七 重点难点解析
2016-11-28 18:30   审核人:

 

1法律的含义、特征和本质

含义: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ā三读")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法的制定程序之所以严格,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为了体现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总之,法的制定程序既不能违反,也不能舍弃。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据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法本身具有的一种属性,但法本身的属性与它获得实现的方式,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一般是在法律实现过程中遇到阻碍或者被破坏的情况下,才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如某些企业或者公民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时,执法机关才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处罚等方式使法律得以实施。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法的这个特征,集中表明了法与国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没有国家,法既不能形成,也不能取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一个阶级如果不掌握国家政权,就不能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法并获得实施。既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则对法的制定和执行、遵守法的自觉性乃至法制建设都至关重要。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和。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道德伦理观等有密切关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统治阶级内部的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其法律意识也不尽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成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所以,无产阶级法律意识对指导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巩固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ā人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

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要求。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ā理性ā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本质,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因为统治阶级不能脱离被统治阶级而孤立存在,所以法的意志内容也要考虑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一种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作用

本质:

我 国法律的本质,是同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相一致,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它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它又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广泛的人民性。

(2)它是科学性和正义性的统一。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律正确反映客观的程序。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工人阶级和它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就其本质讲,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比如,我们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定,就科学地反映了近代和现代中国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法律确认公民的平等地位,确认“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等,生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这种正义性,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正义。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一个根本区别。

(3)它是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剥削阶级社会里,遵守法律,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被迫的、不得已的,是在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下才实现的。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情况则根本不同了。虽然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仍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标志,但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守法是保护和实现其根本利益并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条件,因而能够自觉遵守。当然,为了惩罚少数法犯罪分子,保持法律的强制性也是完全必要的。

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的全部作用都可以归结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因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总任务。围绕这一总任务,我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的作用。

(1)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心。社会主义法在这一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按劳分配,等等。从我国《宪法》总纲中关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到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用来直接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还体现在直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关于经济结构合理化、发展科学技术、保护自然资源、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大量法律都表明了法的这种作用。再有,社会主义法在维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它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所以从我国法的本质和整体来说,它应该而且事实上也积极地保护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当然,对不同的改革对象和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来说,法的促进作用的形式和程度是有差别的。一般地说,在某一重大改革还处于积累经验的阶段时,法的作用不及它在普遍推广阶段中的作用来得显著。在后一阶段,为了使这一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法的作用就会突出起来。这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个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问题。但可以肯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也还体现在制裁各种破坏改革的活动,包括那些以改革之名而行犯罪之实的活动。关于这方面的情况,近来报上报道得不少。

在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作用时,还应特别注意经济管理中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的结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大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且单纯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变原先的状态,使政企职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经济中,要使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手段结合起来。

为了说明这三种手段的含义以及它们相互的关系,这里不妨举一个例证:假定要淘汰一些极为落后的企业,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由上级主管部门下令它们关停并转;也可以采用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杠杆,例如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它们规定重税,停止发放信贷等,从而使它们关闭。当然,采用以上这两种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企业法中规定企业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税务法和银行法、信贷法规定了税收、信贷要求和程序。此外,我们也可以制定像破产法之类的法律。破产法主要规定某个企业或某个人在无力清偿债务时,由它们自己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它们破产,清算和分配它们的财产。这也是淘汰落后企业的一种方式。由此可以看出,经济管理中的法律手段有两方面含义,第一,经济管理中应贯彻法制原则,依法办事,包括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在内。无论是个人、主管经济的国家机关、企业或它们的负责人,都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第二,法律手段又是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列的单独一种手段,以上所讲的破产法就是这种手段的一个例证。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往往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才称为法律手段,也往往将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或实行法律制裁,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刑事制裁(判刑),才称为法律手段。当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刑事制裁等等,是重要的法律手段,但不能说只有它们才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含义是很广泛的。从字面上讲,法律手段就是制定并且实施法律。所以这里要特别注意法、司法和刑法这三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2)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非常密切,概括起来说:社会主义法是精神文明的产物,两者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法制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也是衡量我国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制观念是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加强法制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大文件在谈到精神文明建设中关于思想建设的内容时,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纪律,这里讲的纪律当然包括法律或法纪,也谈到了必须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干部、青少年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的教育等等。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法律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促进作用。当然,这种作用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宪法中关于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的一些具体条文或者是像文教方面的一些具体法规,体现了法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直接作用,其他一些法律则体现了仿佛是间接的但同样是重要的作用。例如刑法中关于惩治犯罪的规定,直接目的在于保护人身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但这种安全和秩序却正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起码的条件。

精神文明的内容很广泛,这里谈一下社会主义法在促进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了消除一切旧的、腐朽的封建、资产阶级道德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同时将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要求不断地灌输到他们的思想中去,要依靠各种组织并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法律。它将清楚地教育人民,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也将及时地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为非作歹将会导致什么后果,等等。因此执法和司法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在促进人们道德水平中的重大作用。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理或它所宣布的判决,往往可以成为对公民进行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一个讲坛或教材。

当然,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并不是没有区别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在我国,违反法律的行业一般来说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更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反过来却不能说,凡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混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将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错误地当作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而放弃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种将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错误地扩大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从而加以法律制裁甚至判刑。这两种混淆在实践上都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

(3)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确认和维护我们的国家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它要保护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并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要促进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解决。

社会主义法和民主的关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通常称为民主和法制的关系。这两者也是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没有依据,就可能成为对专制的辩护;反过来,没有法制,民主就没有保障,就可能成为无政府主义。十年动乱的历史教训充分告诉我们,“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新中国成立后不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决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的确是像有人所说的,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它在对敌专政和打击经济领域及其他领域严重犯罪分子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其他有关单行法规,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社会主义法在促进民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如巩固国防,保障国防现代化;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促进国家机构的改革,反对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社会主义法都有重要的作用。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这方面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保障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的执行。宪法对我国对外政策总方针的规定,我国订立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体现了这种作用。其次,体现在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许多直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最后,在其他涉外关系方面的作用。例如宪法中关于维护在外国居住的中国籍侨民的正当权益以及维护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等规定;《国籍法》中关于确定国籍、双重国籍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的继承遗产的规定,都表明了法在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上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大作用。但为了对法的作用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也必须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决不能过高估计它的作用,甚至将它放到一个完全不适当的位置上去。所以,“法律无用论”或“法律可有可无论”是错误的,“法律万能论”也是错误的。

所谓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就因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手段,但它并不是惟一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以及文化等各种手段,所以在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时要强调综合治理。再有,正如我国古代思想家指出的“徒法不能以自行”(2),法律制定后要人去遵守、执行、监督;实际生活是极为复杂的,但我们也不能要求制定一种包罗万象的法律;法的实施也还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配合。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法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

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

(司法)等环节。

法律的制定——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配。

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

务。

(1)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法律执行(执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3)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活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4)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4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利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 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总之,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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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模块七 第二讲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ppt已下载
附件【模块七 第四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pt已下载
附件【模块七 第一讲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ppt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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